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我们2017年按基准利率贷给下面的一个公司几笔贷款,但2018年12月认为不应该计入贷款了,从长期应收款-贷款里面转到其他应收款-往来款里面了,这样有啥风险,是不是应该申明的原来的贷款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起作废,除了这还需要做啥补救措施
2.这些是我们从我们的上级公司借了钱,又转贷给我们下属的公司,2018年12月我们上级公司宣布对我们暂停计息,意思我们不能根据这个情况停止对下属公司的计息是吗,还是需要在补充其他资料,有的观点是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资金拆借款项,只有在归还后才不会涉及利息问题。
3.下属公司要购置产能和归还银行贷款没钱,我们代其支付,当时就记到其他应收-往来款里面了,并没有签订贷款合同,这部门不需要视同资金拆借款项交税吧
4.根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20号文件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这个企业集团仅仅是指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关系。是不是只有在工商信息公示系统里面集团成员信息里有备案才能享受。除了这个要求还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5.如果符合2019年20月公告还需要将问题1中往来款的金额调整到长期应收款-贷款本金中吗,还是说无论往来款或其他科目只要符合政策就能享受。
6.我们每天会把下属公司的资金集中到总部,他们需要的话在拨付下午,但并不会给他们存款利息,这个资金归集的行为不需要交税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原来的贷款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起作废,需要在补充其他资料对于此笔款项的后期处理。
独立交易原则,资金拆借款项,是否收取利息由双方协商解决。
记到其他应收-往来款里面了,并没有签订贷款合同,这部分不需要视同资金拆借款项。
在工商信息公示系统里面集团成员信息里有备案才能享受,并没有这么规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无论往来款或其他科目只要符合政策就能享受是这样的。
每天会把下属公司的资金集中到总部,他们需要的话在拨付下午,但并不会给他们存款利息,这个资金归集的行为不需要交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