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合伙企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获得增发的股票,股票限售期间,取得的股利、红利是否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适用的税率及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2]85号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因此 ,合伙企业取得的限售股股利、红利最终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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