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企业及政府部门,有扶贫下乡业务,单位长年派人驻扎,一个工作周期是2到3年,项目完成后回原单位上班,现在在村上上班,每天给予90元的补助,相当于一个伙食补助,因原单位有食堂供餐,按考勤给予补助,请问,这个补助要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