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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制改造个税问题

2020-04-21 17:05: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7年6月末数据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于当年取得新三板挂牌函,当时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改制,股本同有限公司阶段未发生变化,只是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到了资本公积科目。近日当地税局反馈这样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表示不能转到资本公积,只能转为股本,并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请老师帮助处理一下,找找相关政策依据,如何进行回复税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2.计提法定公积金3.计提任意公积金4向股东支付股利,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不能转为资本公积的。

从本质上讲,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行为实际可以分解为两笔经济业务:一笔业务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一笔业务是公司接受股东的捐赠。

因此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的,个人股东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股东的股权增加,您的这个业务是分两步的,一步是分配未分配利润,第二步用分配的利润的再投资,那么第一步的分配未分配利润,股东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专家回复
您好,没有专门针对您描述问题的政策,您的未分配利润减少,转到资本公积,增加了每股净资产,股东的个人收益增加,从税法角度分析就是企业分配利润,又转赠给企业,因而分配利润环节需要缴纳,您可以咨询一下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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