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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能源效益分享型单位自建的厂房如何缴纳所得税

2020-05-06 09:15:1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单位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钢铁企业放废的资源进行发电,我们是技术提供方,和对方单位签订合同能源效益分享合同,所有厂房设备等都是我公司自建的,合同规定效益分享期为10年,效益分享期满后所有资产都无偿交付给钢铁企业,当时账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所有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合同期限摊销,因我们只经营10年,所以厂房也按10年摊销,请问我们这样处理对吗,税法要求按20年摊销,但所有资产10年后就无偿交付钢铁企业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帐务处理可以按10年进行摊销,但是因为税法规定的摊销期最低不能少于20年,所以年末汇算清缴是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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