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丙方系由甲方(母亲)、乙方(儿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方系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0.5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1%;乙方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49.5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99%。另外甲方(母亲)是丁公司的股东占股30%。现甲方将在丁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丙,并且有溢价,甲方是否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甲方将在丁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丙,并且有溢价,甲方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