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A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B为了一套房产能成交,答应客人C,如果该房产成交后将自己销售这套房所得的10000元年终奖中让利5000元给客人C。这个让利只是员工B与客人C之间的事情,公司A不承担。但员工B的年终奖要年底才能发放,所以跟公司A签署一份承诺书,让公司A先支付5000元让利给客人C,待年底再从员工B的年终奖中扣除5000元。该房产顺利成交,公司A通过公户转账将5000元让利款支付给客人C。年终发年终奖时,公司A根据根据应发给员工B10000元年终奖计算应缴纳个税300元,并完成缴纳。最终给员工B实际发放的年终奖金额为:10000元-300元-5000元=4700元。
请问,以上操作是否合规?税款申报缴纳是否合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公司与客户C是按让利后缴纳的相关税费,还是按让利前,从您的描述来看,应按让利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贵公司支付给客户C的5000元,实质应为员工B的个人借款,计入其他应收款中。
贵公司按10000元计算B的个人所得税正确。
如您公司是按以上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则处理是合规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