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19〕31号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请该政策问能否溯及既往,要求发布之前的时间也按此政策执行?另外,此政策是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征个税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此政策由省级财务厅发布,是否合法有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所得税是按月预征,年末汇算清缴,因此云财税〔2019〕31号文可以溯及既往,此文件发布时已经人民政府同意,是有效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云财税〔2019〕31号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