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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务佣金

2020-05-13 22:46:1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国际贸易业务,支付给中介的销售佣金的纳税义务,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介为国外机构

2、中介为国外个人

3、中介为国内机构

4、中介为国内个人

上述四种情况,帮助促成国际业务销售,公司支付其佣金,公司依据什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国外的机构和个人,是否需要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需要税局备案?对于上述四种情况的佣金比例是否有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向境外支付佣金是否扣缴增值税,这就要看该服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否则接受服务方需要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佣金服务费÷(1+6%)×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判定。
  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1.增值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要企业根据以上文件来判断,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完全则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外籍企业提供介绍服务,未来境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境外给我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未来我国境内,依照上述规定,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佣金扣除比例及其他资料问题请参考下面文件29号。

财税[2009]29号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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