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为了赶工期,聘请了几位临时工,月工资3500—4500左右,上个月给他们发工资的时候没有扣除个税,有位会计说我们做法不对,她说临时工只要工资超过800元,就要帮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是要帮他们缴纳个税吗?为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做为工资薪金进行个税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