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江门市企业。19年度个税汇缴时,个别员工的公积金27522元缴纳,是按时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的最高限额来缴纳的,但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异常。税局管理员反馈公积金2019年度最高可抵扣限额是25700元。请问两个不同机构最高限额可以不一致吗?是否有政策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