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当地区政府奖励给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所谓“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政府给予个人的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当按照给予奖励全额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对于个人获得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奖励收入应当“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