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在2017年原平农商行改制时以自然人股东入股,现已取得分红款,请问我取得分红适用差别化个税政策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您从农商行改制时以自然人股东入股是否适用以上政策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