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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子公司无偿借款免税事宜

2020-05-28 01:07: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个企业集团总部,我们与下属公司和上级公司之间均有借款和资金往来款。

1.如果这些借款和资金往来款要按照2019年20号文免增值税,是不是要双方签订免息的借款合同,

2。还有一部分是我们日常代垫的一些往来款,是不是也需要签订免息的借款合同,否则是不是会有涉税风险。

3.如果签订了免息合同,在会计上这些借款和往来款都要计入往来款是吧,不能计入借款,并且不能计提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和支出是吧,

4.如果我们双方签订了计息的借款合同,而且双方计提了利息收入和支出,那样的话是不是就不可以享受2019年20号文

5.如果要享受2019年20号文,是不是双方要到工商年报内的集团内信息把这几家信息都填报公示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借款及往来款项双方都应签订免息借款合同。

2、财税〔2019〕20号是针对增值税的规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如果双方签订了计息的借款合同,而且双方计提了利息收入和支出,就不可以享受2019年20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了。

4、是否需要公式,应以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为准,建议咨询一下当地工商部门。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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