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广东省江门市一家企业。公司与一名员工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付给其补偿金27万,请问这27万作为税前补偿金,是否需要我司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或者其自行去税局前台申报?若企业或个人都无申报,会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影响吗?年度个税汇缴范畴是否不包含辞退补偿的项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需要您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单位代扣不代缴个税义务属于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对企业追缴税款并处于50%-5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代扣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作为偷税处理,税务部门对企业追缴税款并处于50%-5倍罚款。被扣缴人得知已扣未缴的,应要求扣缴人缴清税款,或要求退回税款自己申报缴纳或向税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