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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2020-06-04 21:59: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对副总师、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按职级和相应标准按月合并工资发放1800元—2500元的交通补贴,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因公办事不再使用单位车辆。由于内蒙古自治未出台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全额合并工资 计征个税,大幅增加个人税负,此事如何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仅对上述单位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交通补贴不在上述范围,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国家层面没有强制性规定,这种情况只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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