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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去税局代开工程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06-09 10:16:5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园林绿化工程,将工程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自然人,分包金额约500万元,问题:1、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交税吗,自然人向税局交纳的个税是预交还是核定的税率,自然人是否在3??月31日前需要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的个税呢;2、针对个人经营所得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因此 ,1.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按经营所得交税,一般是按核定的税率缴纳,具体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2.经营所得需要在次年的3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
3.经营所得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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