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以现金奖励的形式,发放给集体或者下属部门的,没有分摊到个人的奖励,由集体或下属部门决定如开支奖励,且如果用于集体活动与集体福利活动后未将相关票据交到公司,因未分到个人,企业未扣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依据奖励文件入费用,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企业还会面临什么样的税收风险,对于此项行为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为依据,请列式一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您公司没有分摊到个人的。用于集体活动与集体福利活动计入福利费。企业依据奖励文件入费用,税前是可以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