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采取\\\\\\\"二票制\\\\\\\"开具发票,采购货款与B公司结算,月底A公司与B公司月底结算时,收到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车务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老师,A公司能否将运费打给B公司,是否有税务风险,是否要考虑三流一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收费,不并入销售额,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对于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价外收费,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价外收费都属于含税销售额,首先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能将运费打给B公司。属于代垫运费,不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