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网上对于高收入人群个税节税方案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以降低个人税负。如果自然人A是有限公司B的大股东(控股、董事长),A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C为B提供服务,如何看待此类关联交易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只要企业有利润,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第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上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A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C,C为B提供服务就会节省不少税费。如果是个人就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