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与外部个人签订的叉车搬运合同,和另一个人签订了工业垃圾清运合同,发票分别开为叉车搬运费和垃圾清运费,请问老师:这两项业务是不是都属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支付给外部个人的那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是否中要是公司支付给外部个人的费用都属于劳务报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不需要预缴个税,公司在向个人支付上述费用时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