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现代服务业公司,2016年营改增,现欲出售2014年购入的二手车,是否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因此 ,贵公司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