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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个人劳务费,是否扣缴个税、增值税?

2020-06-26 13:33:05
提出如下问题:
境内公司A 在台湾有家控股子公司B 。为加强对B经营合规性的监管,A聘任 台湾籍 某会计专业人士 陈女士 作为 B的监事(签劳务服务协议,A委托陈女士对B经营合规进行监管),并定期从A公司境内账户 支付 劳务费 给 陈女士。履约期间,陈女士 没有来大陆,A公司也不派员去台湾,双方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沟通。



问题及A公司财务自行分析如下,但A公司财务不确定是否正确,请老师帮忙分析,并希望给出文件依据:



1、台籍陈女士取得劳务费收入,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A公司财务自行分析: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属于来源境内所得)

2、A公司是否需要扣缴其非居个税?(A公司财务自行分析: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因此,不扣缴个税)

3、A公司是否要扣缴其增值税? (A公司财务自行分析:劳务实际消费地在境内、劳务接收方在境内,因此,需要扣缴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依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依据该规定境外个人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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