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股东甲控股A公司90%股权,控股B公司70%股权,现欲转让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给B公司,是否可以按照A公司2019年12月的净资产平价转让股权,从而少交个税,请问老师,如果操作可以少交股权转让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按照A公司2019年12月的净资产平价转让股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份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购买的股权
(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一方取得非股权支付:确认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