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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基数

2020-07-02 17:16:54
提出如下问题:
京人社保字〔2020〕68号文,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这样的话,是不是一定要按上年工资实际缴养老和失业和工伤呢?若不按上年工资,定个基数来缴,若涉及罚款,是税务的罚款政策还是社保的罚款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京人社保字〔2020〕68号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核定时按照本市“五险一金”上下限规定分别核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1.根据文件规定,是要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否则按第四条申报。
2.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社会保险法政策执行,税务机关只是代征收单位,不按税务政策。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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