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薪金是否和退休工资一起,申报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9号)个人取得单位按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工资不用与再就业的工资合并,只就再就业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