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员工休产假,由于单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单位需要给该员工补发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请问单位补发的部分需要交个税不?还是和生育津贴一样免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行了,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发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