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开展医药出口业务,有一些国外代理商的佣金需要支付,销售及代理合同等材料完备,请问支付国外佣金在外汇管理上有何规定限制,如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材料财税规定有哪些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zhi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dao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第四条(三)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也就是说无需提交《税务证明》即可付汇至国外个人账户,但前提为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
因此,佣金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付汇方面的限制建议您咨询外汇管理局。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