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请问:
1、公司发生小额零星经营支出,对方为个人,以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个“每次(日)”,具体如何把握?一人一天可以发生多次,合计不超500吗?
2、公司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如:采购物品、租用资产、劳务、餐饮,这四类业务,哪几类需要公司代扣个税?具体的税率标准分别是多少?
3、如发生临时劳务支出,是否公司对个人预扣20%?并在税务系统进行扣缴申报吗?录入对方身份证号?具体如何申报操作?
4、有无扣缴个税计算为零的可能?如果有,也需要系统操作零申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人一天可以发生多次,合计不超500,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同一人连续好几天都会发生业务,就不能以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就不能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就需要取得发票才可税前扣除。具体还需自己把握政策。
经营所得不需要单位办理代扣代缴个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采购物品、租用资产、劳务、餐饮,这四类业务,以上为偶然所得需要公司代扣个税。税率为20%,如果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发生临时劳务支出,公司对个人预扣20%的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申报处理。
有扣缴个税计算为零的可能,也需要系统操作零申报。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