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总包单位,购买主要材料,对于辅材和农民工都分包给劳务公司,现我们当地的农民工支付监管平台要求总包方代分包方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每次申请时一般一起做几个月的(每月每人4900)问总包方代分包方代发工资涉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工资应按月发放,应按月申请。总包方代分包方代发工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