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有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前几年自政府部门竞拍到旧楼房(1980年左右建造的),我司以竞拍价成本记入“固定资产”并按预计使用年限10年计提折旧,土地变性缴交的出让金记入“开发成本”,请问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另,现需拆除旧房重建,由此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备好那些资料以便税务部门税前扣除的认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竞拍价成本记入“固定资产”并按预计使用年限10年计提折旧,土地变性缴交的出让金记入“开发成本”,账务处理合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合理损失的,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