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股东的借款 撤股了 也不还间还挺长 只能交个税吗
之前记得老师上课签个啥样的协议 可以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未撤股前的借款,需要按以上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 您说的协议是怎么样。如其能证明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