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同一市区内跨区县经营的总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缴纳所得税。
请问,上述观点的相关税法文件是哪个。
总公司在济南市商河县,分公司A在济南市济阳区,分公司B在商河县的下辖镇,目前总分公司均在总公司所在地统一纳税。现在A和B的税管局都想把企业所得税留在当地,请问我公司应该依据什么文件拒绝。我公司希望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分公司不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