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租房屋合同中签订期间为2019.7.1-2020..8.30(其中免租两个月),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收取房屋租金时)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是所得税收入应该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配的,也就是2019年确认6个月的收入,2020年确认8个月的收入的收入,这样的话增值税收入就和所得税收入不符。还是我的所得税收入跟着增值税一起确认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财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而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收入应该和所得税收入一样的。都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