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物流公司,正在申报网络货运平台资质,我想问两个问题:
1、按照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开票产生的税款怎么处理?是由企业代为缴纳吗?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0号公告,无车承运人可以抵扣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过路费,同时抵扣进项税。是有发生就可以抵扣吗?需要和实际承运人签租车合同,并开具租车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是有发生就可以抵扣的,需要和实际承运人签租车合同,并开具租车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