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从自然人股东B手中收购C公司的51%股权,转让款1个亿,AB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项分三期支付:首期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7日内支付一定比例;尾款1100万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30日内予以冻结三年。
AB协议约定三年后,对C公司三年的累计净利润水平进行考核。C公司利润水平未达到约定的要求,A将不再支付尾款738万。三年后A公司按协议以8000万的转让价再次收购C公司49%股权,对应出资成本3000万。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C公司在变更股权登记之前,A公司须就股权转让价款为自然人股东B代扣代缴个税(协议约定个税由自然人股东B负担)。
A公司已经按照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个亿扣缴了个税,(对应出资成本1000万元,缴纳个税1800万),C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
请教各位:
个人股东B是否可以第二次缴纳个税时扣除转让51%时多缴纳的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不可以扣除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