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兹有,我司股权投资一家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月上市,2020年8月我司股票账户收到该上市公司股息,这笔股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注释:“(五)金融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红若为被投资人或产品获得增值后分配的净利,是必须盈利后才能分配的,不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