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吸收合并涉税问题

2020-08-24 21:02: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们有个A公司,百分之百控股B、C两家公司,这三家都是国有企业,现在我们想的是要把A、C两家公司吸收合并至B公司,有几个问题想请您指导:

1.这样可行吗,或者说是不是先把C公司注销或吸收合并至A公司,让后B公司在吸收合并A公司,等于是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这种思路可行吗,或者还有啥更简单和风险小的思路,反正我们是只想保留B公司

2.此次合并为国有企业之间吸收合并,可否不支付对价,那是否可以作为无转让收入,吸收企业按账面值接收被吸收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是否无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3.A公司存在长期应收款的减值,需要如何处理

4.A\\\\\\\\C公司税务亏损能否全部转移至B公司,

5.三公司吸收合并是否需要签订协议,按此交印花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这样做可行。
2、可以享受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2-18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2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8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A公司存在长期应收款应按账面价值转入B公司。
4、可以。

5、三公司吸收合并需要签订协议,不缴纳印花税。这不属于印花税业务。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应按这条规定处理: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