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无船承运),有增值税免税及非免税业务,本月有新买一辆小车,请问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依据文件是哪个?(我大概二三年前在大成上课,有文件说“固定资产用途无法区分免税及非免税业务的全额抵扣进项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用途无法区分免税及非免税业务的全额抵扣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