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股东为A公司和M个人,A公司持股80%,M个人持股20%。目前我公司要对股东进行分红,M股东本身也是A公司股东,所以我公司两个股东一致同意(如果需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分红资金用于A公司后续发展,我公司分红全部分给A公司,不按照持股比例对M股东进行分红。请问这样分红的话在税务上是否可行,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有无相关政策限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样做税务上可行 。不存在个税,税收文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