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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清算税务问题

2020-08-31 16:52:14
提出如下问题:
下面的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公司,由总公司投资100%投资的,现在下面的分公司要注销清算,因为分公司连续几年亏损,都是借支总部的资金支付费用,无息的借款,造成其他应付款过百万,已经没有存款转回总部,那分公司清算,这个其他应付款如何处理,做营业外收入嘛,这样造成有利润,那不是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是否不合理....这个是否不属于收入,税务如何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对分公司来说是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总公司来说,此部分账款不能收回,属于资产损失,此部分损失如符合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相当于没有缴纳。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因此,总公司不用去税务机关报备,自行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损失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自行这些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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