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与一家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要求开具发票给总公司入账,由分公司支付此笔租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应该如何操作?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与一家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要求开具发票给总公司入账由总公司付款,然后再由分公司把此笔款付给总公司,或者有三方协议由分公司直接付款给总公司。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