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对电商公司平台的商品提供推广服务,电商公司向个人按比例支付佣金。第三方科技公司向电商公司提供扣缴个税服务,科技公司与税局签订有代征税款协议,科技公司将个人向电商公司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并核定征收个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科技公司与电商协议中约定,个人提供的推广服务由科技公司负责支付佣金,由电商负责代付,那么科技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个税是没有问题的。个人提供推广服务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因为不是个体户),应按劳务报酬交纳个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