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总承包项目,营业税的记税额是否=总承包额-分包额-暂列款-设备款,我认为在每次结算时都不应该包括暂列款、分包额、设备款,是否正确?一般的设计单位进行总承包项目如何运作?能否提供相关的参考书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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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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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工程项目吗?若是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的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但也有设备款不并入工程款计税的特殊情况。对此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
另对签有总分包合同的建安工程,分包公司的营业税是由分包公司承担,但由总包公司代扣代缴。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