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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违约金、利息及诉讼费账务处理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2020-10-14 15:54:1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与一家工程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各种原因,工程款没按合同进度支付,拖欠了工程款,现对方已提起诉讼,经过仲裁现在已经结案,裁决书裁决我公司需支付给工程商违约金、逾期支付的利息以及原告垫付的仲裁费,请问一下,支付的这些款项我需向工程商索取哪种类型的发票?这些费用我公司怎么入帐,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如果对方不同意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是否可以凭裁决书原件入帐并所得税前扣除?原告之前垫付的仲裁费也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是否可以以裁决书及仲裁庭开给原告的仲裁发票原件来入账,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贵公司向对方单位支付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这些费用属于工程费款的价外费用,可以做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计入成本。仲裁费用属于法院收取的可以由法院出具票据,这部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即可。2、如果对方单位不能开具发票,贵公司依据法院仲裁相关文件入帐是可以的,相关成本,费用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因此,法院判决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贵公司可以依据具体违约内容,在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时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专家回复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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