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教个问题,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整体改制后,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余全部进入资本公积,假设全部是自然人股东,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税?缴纳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纳个税。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不缴纳个税,但应单独记载,如果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应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6-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