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A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该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股东C纳税义务时间?法律依据?可否由该个人独资企业A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税并代缴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du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根据67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时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申报,但是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