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下:A企业总部在外地设有B、C两家分公司,财务均独立核算,2019年之前企业所得税均独立缴交。2020年因业务发展,为合理避税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拟办理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请问:2020年底前办理合并纳税后,是否2020年就可以开始执行合并缴税,还是要2021年发生的业务才开始执行合并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税收文件规定,总、分公司一开始就应合并纳税。贵公司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