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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如何交增值税

2020-11-02 06:56:46
提出如下问题:
非房开的一般纳税企业于2016.5.1前购入土地,2016.5.1日后自建不动产,土地在无形资产核算,地上建筑物在固定资产核算,现转卖不动产,请问1.是否是分开核算卖土地和卖地上建筑物?分开交增值税?2.如不能分开,2016.5.1前购入的土地的进项税是否能计算抵扣,相关文件规定?3增值税如何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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