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为一般纳税人,有房产A和房产B均用于商用。A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B的土地于2016.4月以招拍挂的形式取得,自建房产落成后为2016年5月后,增值税为一般计税方法。由于A/B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所处地理位置、业态组合、营销方式和管理团队均不同,现甲拟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将房产B和其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划转至乙公司,请问:1.房产B划转过乙公司时,是否增值税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不征?土地增值税按财税2018-57暂不征?契税按财税2018年17号免征?印花税按财税2003年183号免征?企业所得税按2014-109特殊性税务处理?2.房产B尚有留抵的进项税,由于房产A为简易征收,房产B的进项税是否能随B划转至乙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您公司提出的以上免税政策应适用 ,但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